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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宇
主题:专利侵权
时间:2011-3-11 14:02:47
因原告单凭一台客人样品和我司网站相同的产品,我司相同的产品在06就已经开始生产和销售,而原告是在08年申请的专利,告我司侵权,无任何证据证明我司生产和销售原告的专利,而被判侵权。赔偿原告侵权费用,我司是否可以上述赢取此案。
邮件:cyzzl2005@live.cn
陈宇
时间:2011-5-11 17:5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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