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造性是一项专利申请取得专利权的又一实质性条件。前提是该发明申请具有新颖性。对发明申请创造性的审查,就是依据专利法的规定,以客观存在为标准对申请案进行主观人为的推断和评价。
一、法律依据及概念
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对创造性的判断一般要比对新颖性的判断困难得多,既使对同一申请,由不同的审查员来审查,结论有时也会不一致。
二、判断发明创造性所涉及到的相关概念
(一)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的发明不是指小的结构改进或者熟练的手工操作措施。它相对于逐步发展的技术来说有一个质的飞跃,即当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专业人员在解决发明所提出的问题时,利用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所能提供的解决方案都低于发明所提出的解决方案时,该发明就具有创造性。有时,提出一个任务也可能有创造性。反之,如果发明对于所属技术领域普通专业人员来讲,是属于显而易见的能力范围之内,则认为该发明不具有创造性。
(二)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专业人员是一个假想的概念。人们假想他具有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理论知识及解决任务的一般实际能力,他掌握了本技术领域的已有技术并对相邻技术领域的已有技术也有所了解,可以承担本技术领域内所提出的一般任务,但他没有创造性的思想,不能从事创造性工作,他所能做的工作都是显而易见的范围之内。
(三)审查人员在审查发明的创造性时,应立足于申请日前的已有技术和客观条件,而不应以审查时的普通专业人员的标准去判断发明的创造性。这是由于一项发明创造从申请到实质审查往往已过去了相当一段时间。这期间各行业的技术水平必须又有了新的发展,几年前确有创造性的申请,在进行“三性”审查时完全可能成为显而易见的了。
三、评价发明创造性的原则
在评价发明创造性时,要求发明的主题相应于整个已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为此可以把独立权利要求和多个对比文献进行比较。这些对比文献必须是在申请日之前公开发版的(不包括老申请)。当然,同整个审查过程一样,在判断发明创造性时,对发明人本身的知识和能力以及发明产生的方式在评价时不应成为考虑的因素,以保证判断的客观性。
(一)首创性发明具有创造性。首创性发明是一种全新技术解决方案,填补了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或开创了一个全新的技术领域,为人类科学和技术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四、判断发明创造性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做出发明的途径。一般说来,一项发明需经过长期艰辛的努力才能获得成功。例如,意大利的发明家可尼为发明无线电通讯,贡献了毕生精力。电话的发明,经历了近了近一世纪的不断完善过程。但也不应以此来否定那些偶然发明。尽管这种发明可能是发明人意外的成功,有时甚至是由于某种过失导致而成。不能以此而无视这种发明中所包含的创造性。
2、发明的简易性。发明的技术解决方案的复杂性并不能成为具创造性的标志,反之,发明的简易性也不影响对其创造性的评价。
3、发明任务的客观性。发明的任务和解决方案是发明的两个基本特征。从专利的意义上讲,发明的目的或任务并不一定是发明人的出发点。确定发明的任务不一定局限于追究发明人最初主观上的目的。有时可以根据发明的实际技术内容及获得的效果重新规定发明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