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审查的内容
发明专利的整个审查工作大体上可分为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两个主要阶段。
(一)形式审查(初审)
形式审查主要对申请手段的正确性和申请文件及申请内容的合法性进行评价。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文件是否齐备。是否缴纳了申请费用;申请人及代理人的身份是否合法;优先权声明的有关文件是否齐备完整;申请人在申请国有无住所、营业所;如果存在转让有无证明;要求优先权的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外国人提交申请的是否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的规定。
2、申请内容是否违反专利法有关规定。以专利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为依据,审查发明对象是否属于专利法的保护领域。
如有不符之处,则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则视为自动撤回申请案。
(三)实质性审查
实质性审查主要是审查申请的发明内容是否具有中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性,亦称“三性”审查,即对申请案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加以判断。这种判断是将申请的技术内容与现有技术加以对比来进行的。
二、专利的审批程序
(一)提交专利申请
申请人提交专利申请就意味着审查程序的开始。此后,申请人要根据专利法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专利局通知书的要求,处理审批过程中的各项事务。例如,提交意见陈述书、补正书、著录项目变更申请报书及办理权利转让手续等。在整个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提交的各种文件中的申请人、申请日、申请号、发明或实用新型名称等著录项目应始终和请求书相一致。还要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规定的费用。
(二)公开专利申请
专利局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后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自申请日起十八个月内予以公布。也可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
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一经专利局初审合格后即行公告。
(三)实质审查请求
依据专利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四)驳回专利申请
依据专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五)审定公告和授予专利权
依据专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依据专利法第四十条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六)专利权的无效
依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依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