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邻接权的概念
邻接权是指作品传播者的权利。因为它和著作权紧密相连,所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称之为“邻接权”。如果把作品的创作看做是一种生产行为,那么作品的传播便是一种流通行为。
邻接权是为了保护作品传播者的权利而设立的一种权利。它主要包括表演者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这三种主要的权利是世界上建立著作权制度国家中的大多数都承认的,但邻接权在各国的法律保护的内涵和外延不尽相同。
我国《著作权法》将邻接权表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它具体包括表演者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同时我国将“出版者的权利”也包括在“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之中。
邻接权和著作权同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二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二者都是法律规定的专有权利,都具有严格的时间性和地域性。但邻接权和著作权又都是独立的权利,二者之间亦有显著的区别:在权利主体方面,著作权保护的主体是作品的创作者,而邻接权保护的主体是作品的传播者;在权利客体方面,著作权的客体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而邻接权的客体是为了传播作品而赋予作品的传播形式。从世界各国知识产权制度产生发展的历史看,法律对邻接权的保护晚于对著作权的保护。著作权和邻接权二者紧密相连、互相依存,法律即要保护作品的创作者,也要保护作品的传播者,作品只有传播才能为公众知晓,才能实现作品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所以,如果法律只保护著作权而不保护邻接权,著作权的保护是不完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