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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
浏览次数:  936 次 发布时间:  2006-9-13 1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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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著作权中财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1.财产权的概念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也称经济权利,是指著作权人许可他使用或他人依法利用其作品,而使著作权人获得一定经济利益的权利。
  2.著作权中财产权的特征
  一般民法上的财产权分为债权与物权两种。物权又可分为所有权与其他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与民法中的财产权中的所有权,虽都可以成为公民个人财产的一部分,但二者相比,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有以下特征。
  第一,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有保护期限,而民法中的所有权是一种绝对权,没有保护期限,可以世代相传。
  第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行使具有较多的限制,如“合理使用”,即公民依法使用作者的作品,不必征得作者同意,也不支付任何报酬,只需尊重作者的人身权即可。又如“强制许可”,即公民使用作品的申请得到著作权管理机关批准后,即可使用作者的作品,不必征得作者的同意,只需支付报酬并尊重作者人身权即可。行使民法中的所有权时,只要不违背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即可,不受其他约束。
  第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使用方式很多,有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和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使用方式。作者既可自己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也可授权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而民法中的所有权使用方式比较少,一般供自己使用,或者出租、出借、出卖。某项所有权一旦转移,权利人的所有权即告完结。
  第四,著作权中财产权的客体一般是无形物。因此,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是通过他人使用作者的作品而产生的一种经济权利。而民法中的所有权的客体一般是有形物。
  第五,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与人身权联系较密切。而民法中所有权一般不带有人身权的性质,和人身权联系较远。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相比,也有较大的区别。前者的行使有保护期限制,并可以转让;而后者则是永久的,不能继承或转让,不能与作者脱离。
  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种类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的规定,著作权中的财产包括十二种,具体阐述如下。
  1.复制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
  复制的方法很多。从复制的方式来讲,可分为手工复制和机械复制两类。根据复制品的结果来划分,复制又可分为两类:一是从平面到平面、从立体到立体的复制;一是从平面到立体或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
  复制权往往和发行权或者播放权连在一起使用。仅仅获得复制权一般没有经济意义。因此,作者在许可他人使用作品的时候,要明确究竟许可他人使用权哪些权利。
  2.发行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这种发行不仅包括图书、报刊发行,还包括电影拷贝、音像制品的发行;除了营业性发行,还包括非营业性发行,比如展览会上散发说明书/样本等。只要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行为。就属于发行范围。
  一般来讲,发行权往往和复制权一起使用。例如,出版社取得的某作品的专有出版权,就包括复制和发行两种权利。但是复制权和发行权是两项独立的权利,有时可以合并使用,有时可以分开使用。
  3.出租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谓“出租权”是指“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需要说明的是出租。就其本质目的而言,出租与出售、赠与等方式一样,都是为了满足公众对作品的需要。因而在《著作权法》修改之前,出租被作为著作权人行使发行权的一种方式。但因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将出租权单列出来,以对影视作品和计算机软件这两种出租中利润可能很高的作品给予更加再到的保护,我国在修改《著作权法》中,亦将出租权从发行权中分离出来,以与国际条约接轨。
  此外,计算机软件虽然是出租权的客体,但如果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例如出租的主要对象是一台计算机,而其中附有为计算机运行而必备的软件,则这时出租权的适用即被排除在外了。
  4.展览权
  展览权是指公开陈列作品原件或复制品的权利。所谓“展览”,是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著作权法所指的展览是广义的展览,不仅包括美术馆、博物馆等场馆举行的展览,也包括任何方式的公开展示,例如书店橱窗里的图书陈列、公共场所的招贴画等。展览重在公开,把作品放在家里供亲友观赏,不是展览。除了美术作品以外,其他作品的原件所有权即使转移了,包括展览权在内的著作权并未因原件产权的转移而发生变化,也就是说,原件所有人要展览作品原件仍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一般也不随着原件产权的转移而转移,只有展览权是例外,原件属于谁,谁就有权展览。
  5.表演权
  “表演”是指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朗诵诗词等直接或者借助技术设备以声音、表情、动作公开再现作品的行为。如演奏乐曲、表演舞蹈、唱歌、上演剧本、朗诵诗词等。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公开表演作品和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由于表演权是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一项权利,所以未经权利人许可或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表演其作品,亦不得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表演权是著作权人对作品所享有的一种著作财产权,而表演者权是表演者对作品的表演所享有的一种邻接权。两种权利的主体、客体、内容都不一样,因此不能把表演权和表演者权相混淆。
  6、放映权
  放映权是指著作权人所享有的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等作品的权利、著作权人有自己放映的作品,亦有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放映其作品的权利。放映实施上也是对作品听一种再现,但与复制不同的是,这种再现并不产生复制品。
  7、广播权
  广播权是指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作品的权利。这里的“播放”,是指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过无线电或有线电设备传播作品。播放虽是作者的权利,但是由于播放离不开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发射设备,而这些设备在我国都是国家的财产,所以一般情况下,著作权人要自己独立地行使播放权是不可能的,而只能通过许可的方式,让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这项权利。播放权也和表演权一样,著作权人享有的播放权(自己播放或许可他人播放)与播放组织享有的权利不是一回事。前者属于著作权,后者属于邻接权。
  8、信息网络传播权
  这种权利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这是《著作权法》修改后新增加的一种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两方面内容:第一,向公众提供权,即向公众提供作品的权利;第二,向公众传播权,包括自行传播、许可他人传播以及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传播其作品的权利等。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对著作权人在互联网上权利的专门描述,其传播方式有别于前述广播权:网络传播具有交互性、互动性,公众可通过网络自由选择作品;广播电台、电视台的传播为单向及固定时段的传播,在特定的时间、地点、频道,公众只能被动地收看固定的节目,而不能自由选择。
  9.摄制权
  这是指著作权人通过将创作作品制成影片、电视节目或录像作品,使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在我国,作家一般没有可能把自己的作品摄制成电影、电视剧,只能许可他人摄制,因而我国作家行使的大多是许可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对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专门做了规定。根据这条规定,作者一旦与制片人签订合同,同意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在摄制完成后,对该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作者只有署名的权利,其他权利则归电影制版人所有。但是,作者对自己创作部分,如电影剧本、音乐等,仍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只不过在行使时,不得损害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整体著作权。
  10.改编权
  所谓“改编”,是指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或者用途,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也就是根据他人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进行的再创作。改编有两种情形:一是将某一类已有的作品转换为另一类作品,例如根据一部小说改编成电影剧本;二是为适合某种需要而将已有的作品改变为形式不同的同类作品,如将科学著作改写为科普作品等。
  改编作品的作者对自己的再创作享有著作权,只是改编作品的作者在行使自己的著作权时,不得损害原著者的著作权。
  11.翻译权
  翻译权是指作者有权自己或者授权他人将自己的作品译成另一种文字或同种文字另一种形式的权利。所谓“翻译”,是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或者将已有作品从古代文字转换为现代文字。翻译的性质同改编一样,也是在原有作品基础上的再创作。译者对自己的译作享有著作权,但译者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著者的著作权。
  12.汇编权
  汇编权是指将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这里讲的汇编,强调的是通过对已完成的作品或资料的选择与取舍所体现的排列与组合的独创性,而非内容的独创性。同时,并非一切编辑都是汇编。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也就是说,如果著作权人将自己的作品汇编,则他不仅享有原作品的著作权,也享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除前述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外,著作权人还享有其他应当由其享有的权利,如注释权。同时,著作权人除自己行使上述权利外,还可以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上述著作财产权并从中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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