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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
浏览次数:  1235 次 发布时间:  2006-9-13 16:5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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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著作权中人身权利的概念与特征
  1.人身权利概念
  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也称精神权利,德国、日本的著作权法中称“人格权”,是指作者因创作作品而依法享有的与其人格、精神、名誉、荣誉等紧密联系的某些专有权利。这一权利永远依附于作者,不可转让。
  2.人身权利的特征
  著作权作为一项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但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与民法中一般意义上的人身权利相比,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首先,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与民法中的人身权利有密切联系。民法中的人身权利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两部分内容。“人格权”是指与人身密不可分的权利,是公民天生就有的,在公民生存期间一直存在的,如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等。这些权利若遭受侵犯,受害人可依法保护自己的权利。“身份权”是基于某种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如家长对子女的监护权、荣誉权等。民法中的人身权利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的相似之处在于:二者都涉及名誉、荣誉等精神因素。作者若创作了一部好作品,可以为其带来很高的荣誉和社会地位,备受读者的尊重。
  其次,民法中的人身权利与著作权法中的人身权利又有很大的区别。这一区别就是著作权中人身权的特征,具体说,有以下内容。
  (1)权利产生的方式不同
  民法中的人身权是每个公民生来就有的,在公民生存期间一直存在的,即西文所谓的“天赋民权”。而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则是基于作者创作作品后才依法享有的权利,不进行创作的公民不享有著作权,当然也就不会享有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
  (2)权利的保护期限不同
  民法中的身份权存续于公民的一生,公民死亡后即消失。民法中有些人身权,如名誉权等法律中未明文规定保护期。而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永远依附于作者。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公民的人身权除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外,其他人身权没有期限限制,永远受法律保护。
  (3)人身权行使的方式不同
  民法中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可以分开行使。而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与财产权很难完全分开行使。一般而言,著作权行使著作权中的人身权都附带有财产权。
  二、著作权人身权的内容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除了法定的这四项权利外,我们认为著作权人身权中首先有一个“著作权人资格权”,即承认作者是自己所创作作品的著作权人的权利,这是其他权利产生的基础。如果某人不是作者,其他的权利无从谈起。
  1.发表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可见,发表权是指作者(作者死亡后其权利的合法承受人)决定作品是否发表,以及在何时、何地、由何人、以何种方式发表作品的权利。发表权是一次性权利,作品一经发表,该权利即行使完毕。作品发表的方式很多,除了出版、广播、展览、表演、放映等形式,还包括在公共场合宣讲或即兴表演等形式。发表总要以一定的方式去公之于众,这一定的方式也就是使用作品的方式。如把作品交付展览,就是发表权与展览权的结合,交付出版就是发表权与复制权及发行权的结合。
  2.署名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可见署名权包括两部分内容:第一,表明作者身份,即作者要求因自己创作作品这种事实而具备的作者身份受到承认和尊重,这是作者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其实质是确定作品与作者之间不可分割的精神联系;第二,在作品上署名,即作者决定以何种形式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作者可以决定署名或不署名、署真名或署笔名。署名是作者身份以何种方式标志出来的问题。作者的身份与署名是实质与形式的关系,作者通过行使署名权表明自己的作者身份,只有具备作者身份这一资格的人,才有权在作品上署名。署名权在一些国家被称为确认作者身份权,署名就是确认身份的一种方式。
  3.修改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所谓修改,是指作品创作完成后,在出版前或出版后,为作品增加一些新的部分或者删除一些旧的、过时的部分所进行的改动。这项权利意味着作者不仅可以支配智力产品的生产过程,而且可以支配这一产品的完善过程。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修改权是著作权人的一项权利。只有著作权人才有权修改自己的作品,他人未经作者授权,不得擅自修改作品。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保护作者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因为他人如果根据自己的意愿去随意修改别人的作品,很可能会歪曲或篡改作者的原意,给作者的人格和名誉带来不应有的损害。
  4、保护作品完整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此项权利和修改权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它是一种禁止权,即作者有权反对未经其同意而对作品进行删节、修改、补充或做出其他有损作者声誉和尊重的改动。这项权利包括以下内容:禁止他人在修改作品时歪曲、篡改作品;禁止他人在再创作中歪曲、篡改作品;禁止他人在表演中歪曲、篡改作品。因为这项权利主要保护著作权人的名誉和声望以及其他人身权利不受损害,所以也是著作权中的一项人身权利。
  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除上述四种外,还有一项人身权利。我国《著作权法》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实际生活中,这项权利往往被作者行使。这就是“作品收回权”,亦称“收回作品权”。这项权利与发表权有联系,是指作者因某种原因在赔偿有关方面损失的前提下,收回已经公开发表的作品的权利。
  人身权是基于作品与作者的人格精神之间不可分割的关系而产生的、存在的。因此,人身权永远依附于作者,一般不能转让、继承或被剥夺,因而没有时间限制(除发表权外)。作者去世后,作者的人身权只能由作者的合法继承人和法定机构保护其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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