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著作权法的基本概念
1.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亦称版权法,是调整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相关的权益的确认、保护和作品的传播、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种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原则
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原则有如下几个方面。
(1)保护劳动者正当权益的原则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一种智力成果,是劳动者通过脑力劳动创造出来的。对脑力劳动者创造性劳动产品必须给予保护,以便开发我们民族的智力资源,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2)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的原则
作为我国文化领域的一项重要立法,制定《著作权法》的目的是为加强社会主义建设,为社会主义服务,鼓励有益于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的作品的创作与传播。它对广大公众积极参与文化活动和提高整个民族的文化素质和文明程度都有极大好处。
(3)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为了达到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这一目的,我国《著作权法》用了相当多的条款规定创作者、传播者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广大公众正常情况下使用作品的权利,充分调动三者的积极性,以此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3.我国《著作权法》的适用原则
著作权法的适用原则即著作权法对什么人、在什么领土范围内、在何种时间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此条明确地规定了我国《著作权法》的适用原则为国际上通行的国籍原则、地域原则和互惠原则。
(1)国籍原则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这一款讲中国作者的作品保护问题,其中强调的是作品的作者,体现了“国籍原则”。只要是中国公民,不论其性别、年龄、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地区,对其所创作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亦不论在何地以何种方式发表,只要没有超过保护期限,均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中国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著作权主体,在著作权法中与自然人作者(公民)所处的地位是相同的。只要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是依照我国法律组成的,而且被视为某一作品的作者,则可依照本法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
(2)地域原则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此款规定了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外国作者的作品保护问题,强调作品首先发表的地点,这体现了“地域原则”。外国作者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和无国籍的人,其中包括外籍华人。具有双重国籍的人,只要具有中国国籍,原则上不属于外国人。“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指上述外国作者的作品未曾在其他国家发表过,将其作品公之于众的行为发生在中国;或者虽然他们将作品首先发表在外国,但“三十天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或者“外国人未发表的作品经授权改编、翻译后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地域原则”体现了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国家主权原则。
(3)互惠原则
我国对在我国境外发表的外国作者的作品也加以适当保护。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第四款规定:“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此两款体现了“互惠原则”。“互惠原则”的实施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有利于保护我国作者的著作权不受侵犯。如果我们只保护本国作者的权利,而不保护外国作者的权利,不经许可和不支付报酬而使用外国作者的作品,则我国作者在国外也会受到同行待遇,我国作者的权益也同样得不到保护。自由使用外国作品,还必然形成对外国作品不加选择地滥译、滥印,使本国作品的使用受到外国作品不公平的竞争,如此很容易挫伤本国作者的创作积极性,最终对本民族、本国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不利。
其次,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互惠原则”也是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国际协定中的有关相互保护著作权条款的法律认可。
再次,在著作权法中确定“互惠原则”也是世界各国著作权立法的共同特点和基本趋向。
最后,“互惠原则”也是保护著作权国际条约的基本原则之一。
二、我国著作权的管理
1990年我国《著作权法》的制定颁布,使国著作权制度有法可依,但著作权法如何贯彻实施,这就涉及到“著作权管理”问题。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和传统做法,并参照国际著作权保护的经验和贯例,我国的著作权管理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实现,即司法管理、行政管理和集体管理。
1.著作权的司法管理
由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对著作权纠纷、著作权合同纠纷及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进行的司法审判活动,称之为著作权司法管理。这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以司法程序来完成著作权案件处理的管理手段。它是最有效、最有权威的一种管理形式。著作权司法管理的最终结果是给著作权人、作品的使用者或有关人、利害关系人确定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解决他们相互间的著作权权利、义务纠纷。
2.著作权的行政管理
我国《著作权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这从法律上确立了著作权行政管理的地位。著作权的行政管理,就是政府设立的著作权主管机关通过行政行为,代表国家对著作权实行管理的行为或活动。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版权局是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3.著作权的集体管理
我国《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根据该条规定,对著作权可以进行集体管理。所谓著作权的集体管理,是指通过著作权人自愿加入的或法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帮助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以及通过民间调解的方式处理著作权纠纷。著作权集体管理是司法管理、行政管理的有效补充。
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职能总起来讲就是:代表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使用作品,收取并定期分配著作权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