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著作权及其主体、客体和内容
著作权,也称版权。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著作权”和“版权”都是从西文转译而来的术语。
著作权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指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著作权的主体是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其中,作者是指通过自己创造性劳动并以一定的客观表现形式直接创作作品的人,是著作权的原始所有人。其他著作权人是依法能推定为著作权主体的作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以及国家。任何作品的著作权都来源于公民的创作行为,其他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均来自作者。著作的客体是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著作权的内容是指著作权人因创作了作品而依法享有的各种专有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项内容。
二、著作权的性质和法律特征
1.著作权的性质
关于著作权性质问题,国内外学者的观点不一,分歧较大。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意见。
1)“天赋人权”说 大陆法系的国家认为,著作权是人的一项自然权利,即“天赋人权”,强调著作权的人身属性。只有作者的创造性劳动才能产生作品,只有有了作品,才产生著作权,因此著作权和作者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这种观点强调重视作者的个人权利,提出作者的精神权利是不可侵犯的。
2)个人财产权说 英美法系国家认为,著作权是一种个人财产权利,强调它的商业目的。
3)智力成果说 苏联和中国等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学者认为,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既是作者人格和愿望的一种表现形式,又是社会劳动和个人劳动相结合的产物,而著作权就是创造这种社会产品的作者的权利。著作权是因作者创造出智力成果而得到的一种专有权利。它既包含着人身权利的内容,又包含着财产权利的内容,二者是有机结合的。我们认为这种对著作权性质的认识是正确的。
2.著作权的法律特征
(1)专利性、时间性和地域性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因此它和其他知识产权一样,具有严格的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即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条件,任何人不得享有、行使作者的著作权。作者创作的作品,只在对其著作权予以保护的国家主权范围内和法律规定的著作权有效期限内方可获得法律保护。
(2)著作权内容的多样性
各国法律对著作权内容的规定不尽相同,但都包括了多种权能,这就是著作权内容的多样性。
(3)人身权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
著作权是由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内容构成,但人身权在其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这是其他知识产权所不能比拟的。著作权的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项权利。著作权包含的多种人身权利所占的地位相当突出,这是因为作品凝聚着作者的思想观点、愿望、理想、性格和风格等精神因素,作者应该对其作品享有以人身权益的保护为内容的权利。其他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的内容远比著作权少得多。如商标权是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专用权,商标的设计者应享有某种人身权利,但商标设计者是作为图案的作者而不是作为商标权人享有的,他所享有的实际是设计图案的著作权。
(4)著作权的可分性
著作权可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项内容。人身权又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内容;财产权又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和汇编权等。对于这些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行使它,也可以不行使它;可以单独行使其中的一种权利,也可以同时行使几种权利。这说明著作权是可分的,而其他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和专利权,是不可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