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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浏览次数:  1060 次 发布时间:  2006-9-12 16:3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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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商标的地域性特点,商标所有人要使自己的商标在不同国家得到保护,需用不同国家的文字写出申请提交各国主管机关审批,因而非常不便。为简化分别申请的手续,减少重复劳动,由一些国家发起,于1891年4月24日在西班牙首都签订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该协定现在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管理。1989年10月4日我国成为该协定的成员国。
  马德里协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国际注册申请
  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人应是缔约国的国民和在缔约国有住所或有真实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的非缔约国的国民。
  申请条件是:申请人在申请商标国际注册之前,其商标必须在原属国提出注册申请,即国际注册申请以国内注册申请为基础。
  申请国际注册时,申请人向原属国注册当局递交国际注册申请。申请应当写明申请保护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注明要在哪些国家获得保护等。原属国主管机关收国际注册申请后,马上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重点是所申请国际注册商标是否与原属国国家注册簿上登记的内容一致,商标有无更改,商品范围有无扩大。原属国主管机关应证明申请内容与国家注册簿中的内容相符,并注明商标在原属国的申请、注册日期、号码及国际注册的申请日期,然后转交国际局。
  二、国际注册
  国际局收到国际注册申请后,要进行形式审查,如材料是否齐备、费用是否交纳、分类是否合理等。不符合规定的推迟注册,三个月内允许修改申请,使手续齐备。国际局并不审查申请是否符合要求保护国家的注册条件。国际局认为符合协定规定的,立即进行国际注册。注册后,国际局发布公告,颁发国际注册证。
  国际注册后,国际局应立即通知有关成员国,说明国际注册商标要求在该国受到保护。各有关国家按本国法律进行审查。凡是一年半内不向国际局提出驳回声明的,即视为该商标已在该国核准注册。凡是驳回的,要注明驳回理由。
  国际注册日这样确定:如果国际局是在申请人原属国提出国际申请的申请日后两个月内收到该申请,国际注册日为原属国申请国际注册的日期;如果在些期限内国际局未收到申请,则以收到申请的日期为国际注册日。
  三、商标国际注册的有效期
  国际注册商标保护期为20年,期满可以续展。续展一次有效期为10年。
  四、领土延伸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向国际局指出其国际商标在某个或某些国家领域上给予保护,这种申请叫做领土延伸申请。这种领土延伸申请,一般是在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中的相应栏中标出要求保护的国家。
  申请人还可以在商标国际注册提出领土延伸申请。这种申请仍要通过原属国主管机关向国际局提出。国际局收到申请后经审查合格,立即注册,并把该注册通知有关国家主管机关,并在刊物上公告。这样的领土延伸于国际注册簿登记之日起生效,有关商标国际注册期满时失效。
  五、商标国际注册的效力
  从商标国际注册之日起,各缔约国对此商标的保护应等同此商标在本国直接注册。每个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都享有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
  六、国际注册与原属国注册的关系
  协定第六条规定,自国际注册之日起5年内,如果该商标在所属国已全部或部分不再受法律保护时,则该商标国际注册所得到的法律保护也全部或部分失效,无论该商标是否已经转让。自愿注销或强行注销的,原属国主管机关应向国际局申请注销商标。
  自国际注册之日起满5年的,该注册即与原属国在先注册的国家商标相独立。
  七、国际注册商标转让
  协定第九条之二、三规定,国际注册商标转让给商标所有人本国以外缔约国国民的,转让方国家主管机关应将该转让通知国际局,国际局进行登记,通知其他主管机关,并在刊物上公告。如果转让是在国际注册之日起5年之内进行的,国际局应征得新所有人所属国主管机关同意。所转让的商品或服务部分与转让人保留部分商品和服务相类似的,各缔约国均有权拒绝承认该转让的效力。由于所有人所属国拒绝同意,或因转让给一个无权申请国际注册的人,因而不能在国际注册簿上登记转让的,原所有人本国主管机关有权要求国际局在其注册簿上注销该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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