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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标使用管理
浏览次数:  858 次 发布时间:  2006-9-12 15:5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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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局是全国商标管理的主要机关,隶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商标局的主要职责是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工作,即办理商标统一注册。
  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各地商标使用的管理工作。《商标法》第七条、四十五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等规定了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注册商标使用管理
  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指商标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注册商标使用人在商标的商业使用中依法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正确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保证商品质量的行政管理行为。
  我国现行商标法对注册商标使用管理规定以下内容。
  1.使用注册商标,应标明注册标记
  《商标法》规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标明注册标记注或R。在商品上不便标明的,应当在商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以及其他附着物上标明。这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志,商标管理以此为依据。
  2.违反商标法,撤销注册商标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注册商标:
  ①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②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③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④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商标专用权以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商标的构成要素发生变化后,即已不再是原来的注册商标,因此法律不再保护。这是第一规定的理由。
  商标注册人是权利主体,改变注册人名义,意味着权利主体自行改变,应当失去原有的权利,而且名义、地址改变不利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商标所属企业的联系。所以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等发生变化,应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所以有第二条规定。
  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依法定程序授予的,所以注册商标转让也应按法定程序进行,否则转让无效。因而有第三条规定。
  最后一条是因为商标只有使用才能实现其基本功能。如果注册以后不使用,不但商标权徒有虚名,而且也妨碍他人使用。因此各国都对注册商标使用提出要求。即使是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国家,也规定了注册以后一定时间内必须使用,否则予以撤销。由于此原因撤销的注册商标,不受注册商标被撤销后1年内不得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申请相同或近似商标的限制。商标被撤销后,他人可以立即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注册。
  3.不得伪造或涂改商标注册证
  凡是伪造或者涂改商标注册证的,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处以两万元以下罚款,并收缴伪造或涂改的商标注册证。
  4.不得非法销售自己的注册商标标识
  非法销售自己的注册商标标识,商标局可以撤销注册商标。
  5.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保证质量
  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精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通报或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
  6、强制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
  国家规定强制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准在市场销售。违反上述规定时,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禁止销售商品和广告宣传,封存或收缴商标标识,并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10%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申请注册。
  7.被撤销或注销商标的管理
  注册商标被撤销或注销后,商标专用权终止,但商标在市场上的影响还存在。为了避免消费者误认这类商标,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或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二、未注册商标使用管理
  1.不得冒充注册商标
  使用未注册商标时,不得冒充注册商标,标上“注册商标”或注册标记注、R。冒充注册商标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2.商标的构成要素不得违反禁用条款
  未注册商标不得使用禁用的标志。违反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或处以罚款。
  3.不得欺骗消费者
  使用未注册商标商品,也不得以次充好、粗制滥造、欺骗消费者。违反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检讨,予以通报,并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罚款;对有毒、有害并且没有使用价值的商品予以销毁。
  4.使用要求
  使用未注册商标必须在商品或包装上标明企业名称和地址。
  自1985年10月1日起,凡使用未注册商标不标明企业名称或地址的商品的,不得在市场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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