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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标权的概念、内容
浏览次数:  1051 次 发布时间:  2006-9-12 15:4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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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商标权
  商标权是商标法确认和保护的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有权。商标权属知识产权范围,同样具有知识产权的一般特点,即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
商标权主体是商标权人(即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商标权客体是注册商标(即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
  二、商标权的范围
  《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核定的商品为限。
  核准注册的商标是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擅自更改注册商标构成要素后的商标,不受法律保护。核定使用的商品是指经批准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该注册商标只能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超出使用范围不受商标法保护。
  三、商标权内容
  1.商标专用权
  这是商标权中最重要的权利。专用权即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独占使用权。只有商标权人有权把注册商标使用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其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就是侵权行为。商标使用是指把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为了商业目的把商标用于各种广告宣传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用于展览及其他推销商品活动中。
  2.商标许可使用权
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权是商标权的一项重要内容。这是一项从属的权利,是从专用权中派生出来的。商标许可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制度。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是指商标权人将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但被许可人要支付一定使用费。
  《商标法》赋予商标权人享有许可使用权,同时对这种权利的行使规定了一些限制性条件。
  (1)必须签证书面合同
  《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商标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许可他人使用的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的注册商标,在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存查时,被许可人应当附着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2)使用资格
  被许可使用注册商标人必须具备注册商标申请人资格。
  (3)监督质量
  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商品的质量。许可人决不能盲目地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否则会严重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也毁坏了自己名牌的信誉。
  (4)注明被许可人名称和商品产地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这是为了防止被许可人使用了信誉较好的注册商标,不顾商品质量,使消费者认牌购货时上当。标明被许可人名称、商品产地,使消费者便于识别,也便于注册商标使用管理。
  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有以下几种。
  1)独占许可  许可方许可对方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注册商标,许可方和任何第三方在该范围内均无使用权。
  2)独家许可  许可方许可对方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注册商标,许可方保留自己在该范围内的使用权,但不能再与第三方签订许可使用合同。
  3)普通许可  许可人可就同一注册商标在同一范围内同任何第三人签订使用许可合同,即在同一范围内允许许多人共同使用。
  4)分许可合同  经商标权人授权,被许可人还可以允许第三人使用注册商标。
  商标使用许可制度实施得当,对社会、对合同双方都十分有益。因为一般情况下,只有声誉好的商标才有人要求签订使用许可合同,而声誉好的商标是以商品质量作保证的,所以商标许可使用制度可以促使社会把有限的资金、原材料用到名牌商标上,提高商品质量。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许可方允许他人使用,可以扩大自己商标的影响,为商品开拓更广阔的市场。被许可方借助名牌商标提高自己商品的档次,可以更好地推销商品。
  3.商标转让权
  在商标有效期内,商标权人可依法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转让经核准后,转让人丧失专用权,受让人获得专用权。权利、义务主体都发生了转移。
  转让注册商标时,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
  注册商标转让有以下条件:
  ①受让人必须具备注册商标申请人资格;
  ②受让人必须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商品的质量;
  ③转让人要将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一起转让,否则会出现不同商品生产者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情况;
  ④转让人用药品、烟草制品注册商标时,必须附送主管机关证明文件。
  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予以驳回。对驳回转让申请不服的,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4.放弃商标权
  注册商标期满前,商标权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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