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
依照使用对象不同,商标可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商品商标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在商品上使用的,是区别商品来源的标志,标示是谁的商品。
服务商标是服务行业使用的用来将一个企业与其他企业的服务区分开来的标志,标示是谁的服务。有些部门不是把有形商品出卖给顾客,而是把某种商业性质的服务提供给顾客,这些服务需要用不同的标记区分。
二、平面商标、立体商标、音响商标、气味商标
这是按商标构成要素分类。
三、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
按功能不同,商标可分为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联合商标防御商标的注册不以自己使用为目的,而是为了防止他人使用,以免对自己的正商标造成威胁或损害。
联合商标指同一个企业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两个以上的近似商标,指定其中一个为正商标,其余与正商标联合,防止自己的商标被别人仿冒、影射。在转让时,联合商标必须整体转让,否则会出现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有两个以上企业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情况。联合商标中任一商标的使用视为其他商标也在使用。
联合商标的存在以商标法中联合商标制度规定为前提。我国现行商标法中还没有规定联合商标制度。
防御商标是指驰名商标的所有人在非类似的商品上注册自己的商标。这种注册在不同类别商品上的商标称为防御商标。防御商标注册的目的在于保护驰名商标。一般情况下,将商标注册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造成混同。但当商标驰名后,由于该商标影响较大,而消费者又不知道驰名商标所有人确切的经营范围,当别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注册使用了此商标,消费者容易误认商品来源。驰名商标所有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商标,往往把自己的商标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也进行注册。我国现行商标法没有明文规定保护防御商标。
四、集体商标
按使用者划分,可分出集体商标。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二款,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商标注册专用权归这个集体组织所有,商标由该组织内的各个成员共同使用。使用集体商标是为了建立集团信誉、创立规模经济效益。由于集体商标使用成员多,一般事先对使用条件、侵权责任等专门订立章程。集体商标不能转让。我国商标法对集体商标给予保护。
五、证明商标
证明商标也叫保证商标。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三款,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使用证明商标的商品生产者、经营者自己不能注册,也就是自己不能“证明”自己的商品质量可靠,而是由商会、机关或其他团体申请注册,商标权归注册人。注册人要保证商标的所有人对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有鉴定能力,负保证责任。凡商品质量达到保证标准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经过证明商标所有人许可就可以使用证明商标。
六、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
按商标注册与否,可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是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未注册商标没有经过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所有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
七、驰名商标
按商标的信誉划分,可分为普通商标和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是指在消费者心目中享有崇高信誉的商标,即名牌。
巴黎公约规定,各成员国有保护驰名商标的义务。凡是被成员国认定的驰名商标,各成员国的国内法律应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注册。在假冒驰名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允许提出取消这种商标的请求。如果注册是恶意取得的,不受5年限制。驰名商标无论注册与否都受到这种特殊保护。
世界贸易组织关于知识产权的协议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又前进了一步,宣布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延及服务商标,保护范围扩大到禁止在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二条指出: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暂行规定第八条指出,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权益,从而构成《商标法》第八条第九项不良影响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驳加注册申请;……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第九条指出,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工管理机关予以制止。第十条指出,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
从暂行规定来看,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是相当大的。第一,凡是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的商标,禁止他人在商品上使用、注册,无论是相同或类似商品还是不类似商品,他人即使已经注册,5年之内还可以取消注册。第二,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禁止他人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即使已经登记,还可请求工商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第三,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适用于服务商标。
但是,暂行规定仅属行政规章,法律层次太低。第二次修改《商标法》时,就增强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修改后的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同时,第十四条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