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注册制度的国家或地区的商标法均对商标注册条件做出了规定,主要包括主体和客体两个方面的条件。其中,商标权的主体是商标权人,即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商标权的客体是注册商标,即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因此获得商标的主体和客体的条件即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的条件和商标注册的条件。
一、商标注册申请人的条件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可以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应具备如下两个条件:首先,申请应为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其次,申请人应是在与自己的业务有关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商标注册。我国《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体现了这一点。该条规定表明,申请人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是“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提出申请。
但是,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的申请,不需要上述条件。因为这种商标的商标权人均不是实际使用商标的人,这样是为了保障集体商标制度与证明商标制度的客观公正。
此外,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可以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所属国同我国签订有商标注册协议;
②所属国和我国共同参加了保护注册商标的条约;
③所属国给予我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
同时,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二、商标注册的条件
这可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两大类。
(一)积极条件
这是申请注册的商标所应具备的条件,主要有两方面。
1.商标应由法定的构成要素组织
商标应为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2.商标应具有显著性
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其独特性,或可识别性的特点。商标具有显著性是商标发挥识别功能的前提。一个商标如果不具备显著性,就无法将某一企业的商品与其他企业的商品区别开来。认定商标是否具显著性,关键亦在于把握其可识别性。也就是说,无论组成商标的构成要素是繁是简,只要其具有一定特色,足以区别商品的不同来源,就应认为其具备显著性。
(二)消极条件
这是商标法明文规定禁止注册的情形,包括绝对禁止情形和相对禁止情形两种。具有绝对禁止情形的标志永远不能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也不能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具有相对禁止情形的标志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可作为商标获准注册。
我国商标法规定的禁止注册情形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1.缺乏显著性的标志
缺乏显著性的标志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②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③缺乏显著特征的;
④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的,其立体形状为仅由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2.法律禁止使用的标志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这类标志包括:
①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②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③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④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⑤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⑥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⑦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⑧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3.侵犯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的标志
(1)与他人在先的商标权发生冲突
这一条是指商标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和类似商品上已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这里涉及四个概念。
1)同种商品 一种指名称相同的商品,如电视机,无论黑白、彩色以及大小,都叫电视机。
2)类似商品 指商品用途、性能、原料、外观、销售渠道等有某些相同之处,如香水与花露水、毛巾与毛巾被、铝锅与铝壶、自来水笔与圆珠笔等。每一线中两种商品互为类似商品。是否类似,可参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判断。
3)相同商标 文字、图案都相同的商标。
4)近似商标 商标是否近似,一般从整体外观、读音、含义等几个方面进行判断。如:“长城”与“八达岭”,都以长城作为图形,属于近似商标;“新光”和“星光”读音近似,为近似商标;“塔”牌与“宝塔”牌,意义相同,为近似商标。
(2)侵犯驰名商标的权利
(3)侵犯他人在先取得的其他合法权利
这种权利如著作权、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商号权和肖像权等。
除上述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外,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4.商标中有误导公众的地理标志
所谓地理标志是“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如“西湖龙井茶”、“杭州丝绸”等。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但该商品的来源与其地理标志不符,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